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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福兴与李阳、艾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兴,李阳,艾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422号原告:田福兴,男,汉族,1954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李阳,女,回族,1978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艾萍,女,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田福兴与被告李阳、艾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福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口头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腾出租赁房屋;3.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24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口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禹王台区××号房屋,月租金2400元。现被告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在58同城进行转租,且拖欠四月份房租2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艾萍名称错误,其正确名称为“艾建萍”,艾萍和艾建萍系不同的主体,故原告所诉被告艾萍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田福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