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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金苗物流有限公司、苗素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金苗物流有限公司,苗素景,张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金苗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代家村沿街南11号。法定代表人:林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宁市兖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素景,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虹,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峰,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苗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素景及原审被告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892-4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共造成李志刚、苗素景、黄程程、徐硕聪四人受伤,该四人分别作为原告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亦是按照四个民事案件予以立案。但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四个民事案件时,仅出具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4892-4895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苗素景的判决内容;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苗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