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宋贵永、李绍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贵永,李绍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贵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武,男。上诉人宋贵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贵永于2017年5月17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贵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贵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宋贵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