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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行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行终33号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名单详见附件)。诉讼代表人:余家林,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因要求撤销征地协议一案,不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罗家寨村余家林等22名村民上诉请求:1、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2、撤销寨英镇罗家寨村征地协议书。事实和理由:寨英镇政府将国家基本农田进行大规模破坏,未有国家批准手续,未签合法征地合同,将农民生命财产进行毁灭,并组织黑社会打手对农民实行武力镇压等恶劣手段,强行农民签订不合法征地协议书,欺压农民,其行为十分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有贪赃枉法行为,请依法严惩腐败黑恶犯罪分子,给受害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本院认为,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需要,寨英镇罗家寨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书”,该“征地”土地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未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该“征地协议书”不属于行政协议,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提交的行政诉状材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景煊附件:上诉人名单:余家林、余代洪、杨子仙、杨友元、余代连、余代胜、余佳友、瞿元妹、余代华、余先发、余见户、姜艾珍、余代前、余代见、余代武、余松江、余代勇、丁方啟、蒋凤仙、王喜梅、余代科、杨玉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