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晓敬诉被告汪辉武、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晓敬,汪辉武,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439号之一原告(申请人)屈晓敬。委托代理人宋岩,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负责人吴魏。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被申请人)汪辉武。被告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昌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晓敬与被告汪辉武、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晓敬申请限额900000元对被申请人汪辉武持有的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出资额900000元,占股比例90%)予以冻结。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以(2016)川0108民初64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汪辉武上述股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被告汪辉武股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汪辉武持有的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出资额900000元,占股比例9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