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继军与商丘市争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军,商丘市争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164号原告张继军,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争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帅,职务董事长。原告张继军与被告商丘市争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继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继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