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德峰与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峰,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441号原告:张德峰,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黎小兰。原告张德峰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岩上村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德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林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