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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巧婷与韩丽丽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婷,韩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巧婷,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韩丽丽,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婷与被执行人韩丽丽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238.63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