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唐春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春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春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春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唐春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2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负责人:崔彦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行职工。被告:唐春春,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被告唐春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 杜 根审判员 史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