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郝选民申请执行杨秦刚、杨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选民,杨秦刚,杨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郝选民,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新家园B区**号楼*单元。被执行人杨秦刚,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道办事处马寨村*组**号。被执行人杨文文(系杨秦刚妻子),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张东村*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选民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秦刚、杨文文给付申请执行人郝选民人民币97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秦刚、杨文文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秦刚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9771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郝选民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秦刚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妮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