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以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