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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以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