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月雄、李建广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雄,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同日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广,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同日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汉军,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惠东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同日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月雄于2017年1月28日开始在莆田村委老圩街道一老屋门前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李建广、胡汉军等人帮忙。被告人李建广、胡汉军两人每天的报酬分别为人民币250元、180元。该赌场利用骰子摇点数,以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时,被告人李月雄作为庄家负责摇骰子,被告人李建广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汉军则负责收钱、赔钱和提供矿泉水给参赌人员。该赌场每天赌博两次,时间约为11至13时、19至22时。每赌一盘需要2至5分钟,每天约有20至30人参赌,每人下注额为人民币10元至几百元不等,平均每盘下注额约500元人民币,每天下注额约为人民币5万元。2017年2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捣毁,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及参赌人员刘某某、韦某某和蒋某某,并缴获骰子、陶瓷盘、塑料碗、赌桌等赌具。2017年2月11日17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汉军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的地点以及被查获的赌具、赌资。3、抓获经过证明,证明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的时间和地点。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该案的赌博现场扣押现金数千元人民币及骰子、陶瓷盘、塑料碗、赌桌等赌具。并经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及参赌人员签名确认。5、参赌人员刘某某、韦某某和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于2017年2月2日21时左右,在惠东县白花镇莆田村委老圩街道一老屋门前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在该赌场摇骰子和收钱的庄家(李月雄)。该赌场利用骰子摇点数,以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约有20人参赌,每人下注额为人民币10元至几百元不等。刘某某、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月雄就是在赌场摇骰子和收钱的庄家。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基本相一致。被告人李建广、胡汉军辨认出被告人李月雄就是该赌场的老板。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的出生日期及户籍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的示证和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雄、李建广、胡汉军以营利为日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认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开设的赌博场所并非典型的赌场,开设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符合缓刑可适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月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二、被告人李建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三、被告人胡汉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艺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