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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艳国诉李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国,李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93号原告:杜艳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明庆,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杜艳国与被告李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艳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艳国撤回对被告李明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艳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杜艳国承担。审 判 长  于凤军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