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艳国诉李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国,李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93号原告:杜艳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明庆,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杜艳国与被告李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艳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艳国撤回对被告李明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艳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杜艳国承担。审 判 长 于凤军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