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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公司诉仪陇县金城镇原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金城镇原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772号原告: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78544980-0。法定代表人:刘怡。被告:仪陇县金城镇原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人:罗文志。原告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仪陇县金城镇原工人文化宫及电影院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给付劳务费、退还安全保证金,共计112,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仪陇县金城镇电影院禹王社区改造片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拆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残值材料作为原告人工费、机械、税费、保险费及所得利润,被告另给原告补助人工费、机械费、安全费共计50,000元,拆除工程实施,原告需要向被告交纳80,000元保证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予以退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拆除了3800平方米,但被告却未给付劳务费和退还保证金。为此,原告具状至人民法院,望支持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尚文挂靠原告公司资质,就仪陇县金城镇电影院禹王社区拆除房屋工程,与被告签订房屋建筑物等拆除承包合同。因劳务费给付和退还保证金纠纷事宜,现郑尚文以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主张相关权利,但未能递交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信息资料,或者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尚文称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工商登记;在本院给予期限内,郑尚文亦未将原告工商登记资料或权利来源依据递交法庭。对郑尚文陈述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之规定,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目前已经丧失,已不再具备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的资格。郑尚文目前亦无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合法资格,其应当与原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协商,依法寻求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心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昭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景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