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赵文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赵文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1447号原告:张学明,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赵文藤,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张学明与被告赵文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明诉称:2015年被告雇佣我为其从事高架桥施工。2015年8月12日我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我工资47300元。当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据一份。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底结清。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决被告支付我工资47300元。被告赵文藤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张学明诉称的内容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文藤欠原告张学明工资款473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学明支付工资47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为491元,由被告赵文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