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伏海与杨海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海,杨海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54号原告:杨伏海,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杨海亭,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杨伏海与被告杨海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伏海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