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53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2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周某,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漫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