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国应与刘超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应,刘超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955号原告宋国应,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被告刘超一,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宋国应诉被告刘超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宋国应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宋国应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