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寿安与杨柳青、钟银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安,杨柳青,钟银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926号原告陈寿安,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柳青,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钟银招,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安诉被告杨柳青、钟银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