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线发福与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发福,李新武,李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4执872号申请人:线发福,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乐县。被执行人:李新武,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李红琴,女,1982年5月2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人线发福与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甘1124民初153号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新武、李红琴拖欠原告线发福劳务费1585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98元,有被告李新武、李红琴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线发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红琴名下有甘××××××号东风面包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甘1124执872号执行裁定书,对李红琴名下的甘××××××号东风面包车进行了查封,并向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长期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二被执行人除以上财产,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线发福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线发福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新武、李红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线发福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军保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