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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谷勇威与杨志伟、张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勇威,杨志伟,张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800号原告:谷勇威,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志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怀艳,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原告谷勇威与被告杨志伟、张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