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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法定代表人:苏军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天都大厦9号,组织机构代码08757115-5。法定代表人:汪晟。本院在执行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0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报告其名下所有财产情况。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溪区天都大道9号黄山旅游广场.天都大厦北楼一至五层全部租赁场地内的室内外装修装饰及室内动产等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向另案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存被执行人黄山鎏金岁月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动产处置后的余款。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自行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峻审 判 员  张星桥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