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民初156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审查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岩、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瑞峰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瑞雪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有两子女,长子取名张瑞峰,长女取名张瑞雪。近几年的生活期间被告不照顾家庭,脾气暴躁不可理喻,原告所有的经济支出全靠自己维持,并经常从娘家拿钱维持家庭开销。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原被告争吵已经成为常事,并且原告经常受到被告的威胁,曾产生自杀行为,为脱离压抑的生活环境,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在外打工一个月工资五六千元,能赚钱养家,生活期间肯定会有夫妻争吵,但是没有大的矛盾,也并没有不照顾家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阴历6月12日生育长子张瑞峰,于2010年阴历8月23日生育长女张瑞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双方因家庭锁事偶有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前婚后各生育一个子女,应认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只是近期在夫妻感情上产生了一定矛盾,如果能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仍能建立良好完美家庭。且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