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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姬飞小、曹倩茹、王瑞、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姬飞小,曹倩茹,王瑞,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35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负责人周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男。被告姬飞小,男。被告曹倩茹。被告王瑞,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姬飞小、曹倩茹、王瑞、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