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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与镇江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帷安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镇江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帷安物流有限公司,尹智,魏安华,丁云,徐亮,王姝,谢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569号之一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胡虹,该支行行长。被告:镇江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尹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帷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魏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智,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魏安华,女,195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丁云,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徐亮,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王姝,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谢宏,女,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与被告镇江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帷安物流有限公司、尹智、魏安华、丁云、徐亮、王姝、谢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正宇人民陪审员  凌 辉人民陪审员  严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