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徐小明与陈勇、王珈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明,陈勇,王珈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101号原告:徐小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珈丽,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徐小明与被告陈勇、王珈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徐小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徐小明以已与陈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小明撤回对王珈丽起诉。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