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498号原告:黄某,女,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成某,女,成年,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张某,女,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韶关市武江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黄某与被告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23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成燕萍人民陪审��梁洁华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