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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贵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贵明,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80号申请人杨贵明,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园区A标准分区A92/02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24541Y。法定代表人谢素容,职务经理。申请人杨贵明与被申请人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杨贵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贵明提出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华西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