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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3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建荣与唐建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荣,唐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3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建荣,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建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额敏县。本院在执行许建荣与唐建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唐建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得有高消费的行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一、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522.66元;二、已将被执行人唐建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及存款信息;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款仅执行到位11010.43元,剩余案款未执行到位;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圆  圆审判员 刘  继  红审判员 努尔比亚阿力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