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培松与程阳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松,程阳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041号原告:章培松,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程阳晋,男,199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章培松与被告程阳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培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培松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虹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