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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培松与程阳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松,程阳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041号原告:章培松,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程阳晋,男,1995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章培松与被告程阳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培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培松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虹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