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康芝玲与牛伟宾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芝玲,巴牛伟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6执240号申请人康芝玲,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申请人巴牛伟宾,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申请执行人康芝玲申请牛伟宾离婚纠纷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内25民终1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康芝玲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芝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内25民终1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泉审判员 战 广 杰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娜 仁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