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陆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陆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75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8号亚东朴园小区GJ-3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剑锋,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陆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