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帅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帅,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1163号原告:钱帅,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杨坤,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钱帅与被告杨坤、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坤(借款人)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由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钱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500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杨坤因资金周转紧缺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12日还款,由被告杨坤做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3日,案外人杨坤向原告钱帅借款1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由被告杨坤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范围及期限。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借款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还款,需承担借款总金额的30%作为每天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杨坤及借款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遂使成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500元(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从2017年1月12日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应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杨坤向原告钱帅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原告钱帅与债务人杨坤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杨坤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应当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杨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现原告自愿调整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杨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被告杨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杨坤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