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号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任铁卫、屈应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任铁卫,屈应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号268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负责人:张志刚,职务:系该行行长。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92061586。委托代理人:贾冲,男,48岁,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腾飞,男,33岁,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任铁卫,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屈应珠,女,48岁,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诉被告任铁卫、屈应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海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