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简明湖与陈郁赜、薛从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明湖,陈郁赜,薛从会,天津隆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667号原告:简明湖,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信瑞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郁赜,男,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从会,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隆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津港公路东侧龙居花园九区1-4-102号,组织机构代码30063965-8。法定代表人:陈阳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鸾军,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简明湖与被告陈郁赜、薛从会、第三人天津隆庭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明湖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明湖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明湖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