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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秀姣、黄恩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姣,黄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姣,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黄恩波,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融安县。陈秀姣与黄恩波责令退赔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3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恩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秀姣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査询被执行人黄恩波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房产、地等状况,均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恩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秀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恩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秀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