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魏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魏涛,曾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住所地洞头区新城区迪特大楼。法定代表人伍小健。被执行人魏涛,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曾培培,女,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涛、曾培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本院对本案的抵押物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德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