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与赵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赵忠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60号原告: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1150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义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桐,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与被告赵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天津市四合工业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