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增科与周体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增科,周体美,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926号原告:周增科,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周体美,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周伟,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周增科与被告周体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体美、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增科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体美、周伟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增科撤回对被告周体美、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周增科负担。审 判 员 蔡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希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