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凤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657号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乌裕尔大街469号。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名凯,该行信贷管理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建设农场支行副行长。被告:林凤国,男,1961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凤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0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广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