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霞香、柯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霞香,柯素丽,连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霞香,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柯素丽,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连志勇,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霞香与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霞香于2016年12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志勇、柯素丽支付欠款3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告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4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连志勇名下车牌为闽D×××××号的小轿车一辆,该车有抵押,下落不明。3.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4.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为闽D×××××号小轿车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5.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司法拘留决定,之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6.申请执行人黄霞香与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黄霞香与被执行人柯素丽、连志勇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