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淑芬、张荣鹏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张荣鹏,占颜,连博安,刘生法,庄敏鸿,贺艳丽,厦门天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张荣鹏,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占颜,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申请执行人:连博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刘生法,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申请执行人:庄敏鸿,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贺艳丽,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以上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芬,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天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734号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93263298J。法定代表人:汤小芳。本院在执行王淑芬等7人与厦门天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对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淑芬等7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淑芬等7人的债权为3022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胜虎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