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兰刚、李小龙等与冯瑞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刚,李小龙,冯瑞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784号原告:李兰刚,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李小龙,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冯瑞杰,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李兰刚、李小龙与被告冯瑞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应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阚东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