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瑞军申请执行王文强、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军,王文强,王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瑞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王文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王利萍,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7日,住址同被申请人王文强。关于王瑞军申请执行王文强、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瑞军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阆民诉前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瑞军所有的并作为担保财产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一辆,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瑞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汽车予以解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