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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宝昌申请李成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宝昌,李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45号申请人:韩宝昌,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李成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种马场。申请人韩宝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兰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账号:xxxx)予以冻结,并用自有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宝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兰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账号为xxxx。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韩宝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彦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