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邱珍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珍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珍仙,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上诉人邱珍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珍仙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珍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