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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人王成忠与XX、樊静、何巍民间借贷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樊静,何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9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成忠,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XX,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樊静,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何巍,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王成忠与被申请人XX、樊静、何巍民间借贷纠纷1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川0181民初92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XX、樊静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成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忠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XX单独所有位于都江堰市x镇x路x号x单元x号、x号、x号、x号、x号商业用房(权xxxx212、xxxx214、xxxx209、xxxx211、xxxx210)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XX、樊静共同共有位于都江堰市x镇x街x号x单元x楼x号房屋(权xxxx783)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王成忠车牌号为川Axx**捷豹牌小型轿车、川Axx**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月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