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代新娥、陈朝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娥,陈朝路,于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898号申请人:代新娥,女,1976年6月2日出生,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朝路,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申请人:于永春,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代新娥与被申请人陈朝路、于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新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朝路、于永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朝路、于永春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代新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