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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亚超、宋建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超,宋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胡亚超,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宋建党,男,汉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胡亚超与被执行人宋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建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83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建党已履行28302.5元,下剩款项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建党工资账户,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