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1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1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445号。法定代表人王其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苗芬、盛怡,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上射雁庄乡白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晓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东部工业区纵一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秋,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民,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晓民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8146338.56元、执行费人民币85546元,合计人民币18321884.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晓民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8321884.5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迁安市金驰工贸有限公司、迁安市万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李晓民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